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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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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91 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