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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N
前條伐木計畫應在永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之原則下,配合原住民行政政策及土地利用計畫編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 EN
鄉(鎮、市、區)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或籌措建設事業經費,得編具原住民保留地伐木計畫層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