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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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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分配時,左列土地得逾越分配區予以集中分配。
一、同一所有權人在二以上分配區內之土地,未達最小坵塊面積無法在各該分配區內分配者。
二、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過多地區,無法於原分配區分配者。
三、同一所有權人一筆或二筆以上相連之土地,因農路、水路之修築,而分散在不同分配區者。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2 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