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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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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33 條
(刪除)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42 條
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超過一年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