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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五款所規定之執行名 義,法院據以執行,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自得就拍賣抵押物賣得之 價金作成分配表,除該抵押權人及其他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平均 受償。至對分配表之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僅債權人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