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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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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33 條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26 日
解釋文:
一 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 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 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 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三 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 稱之贓物。賄賂如為通貨,依一般觀察可認為因犯罪所得,而其持有 並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有上述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