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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因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 存之,惟其提存,除有雙務契約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之情 形外,不得限制債權隨時受取提存物,否則即難謂依債務之本旨為之,不 生清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