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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