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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院於接受自訴狀後,應速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1 日
解釋文:
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已受法院告知自訴 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 違法。本院院字第一三二○號解釋之 (二) 應予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