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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提存後之通知,並非提存之生效要件,縱債務人與農會均怠於將提存之事 通知債權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亦僅生損害賠償問題,與提存 之效力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