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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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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9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因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 存之,惟其提存,除有雙務契約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之情 形外,不得限制債權隨時受取提存物,否則即難謂依債務之本旨為之,不 生清償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不依債務本旨之提存,不生清償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6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