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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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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02 月 21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 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