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24 條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1.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7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 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