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 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 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