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
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
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情形。
五、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六、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二、對前款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三、對第一款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四、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關於前二項實施狀況,司法院得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載。
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