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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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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第 29 條
登載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或技術之訓練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時數得與前條在職訓練時數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