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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醫師與獸醫師資格不同,執行之業務亦有分別。獸醫師如有違反行政法令 之行為,在獸醫師法有其處罰之規定,要無適用醫師法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