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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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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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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
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農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25-3 條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