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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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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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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第 32 條
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先予書面警告;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7 條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 18 條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