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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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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32 條
大目鮪組漁船依第九條取得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主管機關依許可月數之比率,核給每船每月三十三點三公噸之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大目鮪配額每船每月扣除十公噸,由主管機關收回統籌運用。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9 條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