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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專用漁業權人得向其入漁權人收取入漁費,其數額在入漁規章或契約內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