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