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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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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第 32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7 條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