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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
一、社福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社福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
(四)淨值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