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遊艇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第 32 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遊艇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
第 33 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乘員定額及設計等級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計算及區分為A、B、C及D四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前項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其設計等級應至少為 A 級或 B級,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以其他規範計算具有與A級或B級相同等級者。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