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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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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32 條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間之次序,應依其登記之先後。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24 條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第 25 條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