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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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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32 條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
水翼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
第 31 條
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