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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電臺設置核准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且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二項變更資料或前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達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一、經數位發展部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
二、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設置核准之核定值。
三、變更電臺設置地點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