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聯名填具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即歸還。但有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EN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售與同區內其他事業,買賣雙方得免簽證及報關,逕行交貨,但應於交易後五日內,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向海關申報;或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完稅。
區內事業間非交易性之交付或收受保稅貨品,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業務,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總申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應依第二十九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第一項之交易金額。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前二項貨品,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準用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