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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EN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