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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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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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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第 32 條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3 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