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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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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第 32 條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一律禁止出口。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產製品。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5 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