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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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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32 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有關園區貨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