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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入學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得就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方式,並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學生參加專科學校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