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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所禁止之行為。
非業務人員之其他受僱人除不得違反前二項規定外,亦不得執行業務人員職務或代理業務人員職務。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四、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五、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六、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十、辦理承銷、自行或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
十一、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二、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十四、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
十五、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特定之股票。但因承銷有價證券所需者,不在此限。
十六、接受客戶以同一或不同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依法令辦理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及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以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此限。
十八、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十九、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為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二十二、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之人員與發行公司或其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當利益之約定。
二十三、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十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規定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
三、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六、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符合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
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一、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十二、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不在此限。
十四、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情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十五、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十七、挪用屬於客戶所有或因業務關係而暫時留存於證券商之有價證券或款項。
十八、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九、未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直接或間接提供款項或有價證券供客戶辦理交割。
二十、違反對證券交易市場之交割義務。
二十一、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二十二、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EN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