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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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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32 條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 831 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