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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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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32 條
(刪除)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06 日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 權利者,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是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臺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之官署,與本院院解字第 二九九零號解釋所稱之鄉鎮自治機關不同,自不能類推適用此項解釋。至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要非 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