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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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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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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32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屬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