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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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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第 32 條
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第 25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