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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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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