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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類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厚金屬導線管、PVC 管、薄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塵密導線槽或 MI 電纜者,應搭配經設計者確認之終端配件。
二、使用裝甲電纜或 MI 電纜,於梯形、通風型或通風槽式電纜架作單層佈放者,其相鄰電纜之間距,不得未滿較大電纜之外徑。
三、線盒及配件應為塵密型。
四、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塵密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三)液密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四)互鎖型裝甲電纜,並具有適合聚合物材料之完整外皮,且終端搭配經設計者確認之塵密型配件。
(五)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十二規定之可撓軟線。
五、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個別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裝設:
(一)使用個別之電纜。
(二)使用多芯電纜時,其每條電路之導線,使用被接地金屬遮蔽。
(三)使用多芯電纜或管槽內時,每條電路之導線絕緣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1.具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鋼製薄金屬導線管。
2.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使用 PVC 管:
(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公厘以上之混凝土包封,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應為六百公厘以上。但地下導線管自露出地面點或與地面管槽相連接點回推長度六百公厘之管段,應使用具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鋼製薄金屬導線管連接。
(2)以設備接地導線提供管槽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非帶電金屬體接地用者。
3.使用 MI 電纜,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終端配件,且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4.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使用裝甲電纜:
(1)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
(2)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1 區或第一種場所。
(3)具有對氣體或揮發氣之氣密被覆。
(4)具有專供接地使用之設備接地導線。
(5)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終端配件。
(二)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1.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可撓管件。
2.符合第三百零六條規定之可撓軟線,且終端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軟線連接頭。
(三)線盒與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1.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2.加襯墊密封之匯流排槽或導線槽。
3.裝甲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電纜終端配件。
4.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若裝設之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之抗腐蝕性能者,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PVC導線管標稱厚度號數SCH80廠製彎管及其附屬管件。若有自第一種場所延伸至第二種場所之配線,該邊界為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應密封者,於二者共同邊界交接點之第二種場所側應密封。
(二)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1.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可撓金屬管件。
2.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3.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4.液密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5.經設計者確認為超嚴苛使用型(extra-hard usage)之可撓軟線,並內含一條可作為設備接地之導線,且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終端配件。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
1.得使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配線方法。
2.配線系統應依控制圖說之指示裝設。
3.控制圖說未標示之簡易器具,得裝設於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但該器具不得使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與其他電路互相連接。
4.個別之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裝設:
(1)使用個別之電纜。
(2)使用多芯電纜時,其每條電路之導線均使用被接地金屬遮蔽。
(3)使用多芯電纜或管槽內時,每條電路之導線絕緣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
(四)線盒與管件:除第三百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外,線盒及配件得免為防爆型。
第三類場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
二、除電路導線之外,應內含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四、以經設計者確認塵密可撓軟線接頭作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