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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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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317 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臨時檢查,除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依第三章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外。所有換新、修理或改裝部分之貨物裝卸零件,均應依照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308 條
所有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不得有損害或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