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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訊問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證人在期日終竣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本件原審訊問證人周某、林某時固未隔別行之,但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既 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應認上訴人之責問權業已喪失,上訴人不得以此為不服原判決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