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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21 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 由被告負擔」之處分,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 用同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本院院字第一七四四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