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所稱法院,指由法官三人所組成之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