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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第一審於訊問證人甲、乙兩人之前,未命其具結,雖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不 無違背,然當時上訴人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辯論,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應認其責問權業已喪失,何能以此為不服 原判決之論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採用證言,應命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所知事實,或並須於訊問前,命 其具結,始能就所為證言斟酌其能否採用,若證人僅提出書面並未經法院 訊問者,自不得採為合法之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