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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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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1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已經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3 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