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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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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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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10-2 條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54 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