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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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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1-2 條
(刪除)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9 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第 31 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