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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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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第 31 條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47 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