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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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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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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第 31 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廢
51 年判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醫師與獸醫師資格不同,執行之業務亦有分別。獸醫師如有違反行政法令 之行為,在獸醫師法有其處罰之規定,要無適用醫師法之餘地。